下单后拒发货 消协出手调解
【案例简介】2017年4月,北京市怀柔区消协连续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某网络平台“戴尔商用官方旗舰店”购买戴尔13.3英寸笔记本电脑后,商家一直不发货,遂向消协投诉。

【调解结果】
接诉后,怀柔区消协立即展开调查。经查,2017年3月14日,北京荣顺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戴尔13.3英寸商用笔记本电脑,价格标注为6元,共产生订单171笔,共计171台。该公司以此笔记本电脑的实际售价为4359元,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标价6元为由,拒绝向下单的消费者发货。
消协工作人员对该公司未能履行发货义务的行为进行调查后,与该公司就消费者投诉问题进行协调:首先责成该公司主动联系171名网购消费者,积极做好解释工作,说明具体原因,并逐个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其次是将此案移转给属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属地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商家采用网络方式提供商品,商品的价格一经在网上形成,消费者下单付款成功后,即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应遵守承诺,诚信经营,不应以标错价格为由采取不发货的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已经成为商品销售的重要渠道,网络销售具有地域广、消费者多等特点,如若没有及时处理好消费纠纷,容易引发群体投诉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故商家在网店上一旦形成订单后,买卖合同自动形成,双方就应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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