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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吉林点评汽车销售格式条款乱象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5:39:25 本文作者:未知
今年4月,吉林省工商局组织开展了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的专项整治行动;9月,又收集10条汽车销售类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组织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对这些条款进行了评审。专家们选择较具有典型性的4项汽车销售类合同格式条款予以点评。
案例一:2015年10月,消费者王先生购买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客户)承诺自愿在乙方(卖方)购买该车商业险包含的相关指定险种,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订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2.甲方承诺自愿在乙方购买汽车精品装饰,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通知甲方即取消本订单,同时将车辆另行出售并不返还甲方定金;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履行此条款,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1万元违约金以保证乙方权益。王先生签订协议交付定金后,感觉不公平,经多方了解,认为此两项条款不合理,遂向工商机关投诉。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但该合同约定:若王先生不购买该公司保险或汽车精品装饰,汽车销售公司则可以据此解除合同,这明显限制了王先生自由选择商品的合法权利。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所以,该合同中有关汽车销售公司可不通知消费者即终止合同的约定,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条款。
案例二:2016年1月,消费者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贷款购车手续,购买了某品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买方)逾期支付车款的,自本合同约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车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2.甲方选择贷款支付后,如拒绝或延迟提供所需材料从而导致无法办理贷款或者取消购车的,视为甲方违约,应按上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取消购车或因甲方情况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李先生签订协议交付首付款后,向律师咨询,得知汽车销售公司的合同条款不合法,于是向工商机关投诉。
点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即因债务人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债务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定金,而定金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然而,本条款中的首付款不同于定金的性质,应属于购车款本金,消费者交纳首付款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该购车合同解除后,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回首付款。购车合同中规定“甲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的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三:有的合同中规定,如遇战争、暴乱、自然灾害、厂家原因等不可抗因素,甲方(卖方)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订购之车型,甲方只承担退还订金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
点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通常作为法定的免责条款。该条款中规定的“厂家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因厂家情况导致卖方不能按时交车或不能提供所订购之车型,应认定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规定卖方违约后仅承担退还订金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属于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排除了另一方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
案例四: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买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乙方(买方)有权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甲方(卖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点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从法律规定看,当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既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当认定为生产者责任后,销售者先行向消费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但上述购车条款仅规定销售者有积极协助的义务,免除了销售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