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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食品包装物投诉举报应注意事项

文章发布时间: 2018-04-10 13:05:40 本文作者:未知
近年来,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的涉及商品包装物尤其是食品包装物的投诉举报逐渐增多。此类投诉举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投诉举报食品包装上标签不合法,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处理,在民事责任上索取10倍赔偿,在行政责任上索取举报奖。另一类是投诉举报商品包装上内容违反《广告法》,要求依据《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在民事责任上索取3倍赔偿,在行政责任上索取举报奖。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两项内容涉及食品标签违法情形的处理,体现出法律“过罚相当”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中包含了经营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处理涉及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可依据相关条款处理。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中有关食品标签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参照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民事赔偿方面,可参照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处理此类投诉举报,执法人员除了要判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是否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等情形,还要看经营者是否“明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承担10倍赔偿责任需要以其“明知”为主观认定条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诸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按要求贮存、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等具体义务。经营者是否“明知”,应以是否履行上述具体义务作为评价标准。
在处理程序方面,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此类投诉举报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参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中的程序规定处理。在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并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且自投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如果经营者确有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还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人和举报人,并留存相关的告知记录。
笔者认为,对预包装食品而言,除《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标签应当标明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事项之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应当认定为商业广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应当标明的事项,不属于商业广告。包装物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依照《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同时,包装物上关于商品介绍的信息还应当遵循《产品质量法》《商标法》《计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工商广字﹝2016﹞第107号《答复意见》规定:“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可见,如果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只有在明知的情形下,有向消费者介绍、推销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时,才属于广告宣传行为;如果没有介绍、推销行为,则销售者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