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猫儿腻 声东击西多收费用
经营者减少合同内容规避责任
部分装修公司为了规避责任,没有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或者在一些关键条款中使用模糊语言、约定不明,施工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曲解合同条款,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
2017年1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消费者孙先生在沈阳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销售及服务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交纳首期款共计18万元。双方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孙先生住宅的全包装修,并承诺全部设计方案在4月1日前完成。后来,孙先生发现合同中房屋面积、间数、具体位置、预算等应由装修公司填写的地方均是空白,且到约定时间装饰设计公司没有向孙先生提供设计方案及预算报价。孙先生多次找到该公司协商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4月7日,孙先生来到辽宁省消费者协会请求帮助调解。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马上联系装饰设计公司,并把其负责人约到消协的调解室了解情况,指出合同中经营者应当填写的内容不详细、不完整,缺少法律要求的必备项。经营者听取消协的意见后,承认是公司员工工作疏忽、不严谨。经营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退回消费者所交的首期款18万元,消费者表示同意。
201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消费者马女士与呼和浩特市某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房屋基础装修合同,装修金额5.1万元,设计费1000元,共计5.2万元。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交付合同金额的60%工程款和设计费共3.16万元。合同内容包括改水电及木工、瓦工、油工等基础装修的各项费用,但是合同里没有工程预算明细。到实际施工时,设计师告知消费者,厨房、卫生间吊顶、卧室石膏板吊顶及铺地沙子的装运入户等费用不包含在合同金额里,需另外支付。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装修公司退还预付款并终止合同履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协受理投诉后,积极与经营者和消费者沟通,讲解《合同法》《消法》中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明码标价等相关条款及家装行业标准、惯例。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预付款3.16万元,并按照消费者的意愿终止合同履行。
经营者擅自增项改项多收费用
部分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增加工程作业量、面积、建材量等理由要求消费者多付费,导致装修实际价格与合同不符,暗藏后续收费,引发消费者不满。
2017年9月6日,消费者陈女士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反映梧州市某装饰企划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项目,强收设计费等,现因结算装修工程款问题发生消费纠纷。双方装修合同约定装修工期为半年,然而,现在将近一年装修未完,仍然无法入住。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请求梧州市消委会调解,要求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履行合同义务,减免不合理款项。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条款,并前往房屋装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与消费者、装修公司负责人和装修工程人员交流沟通,消委会确认陈女士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
据此,消委会认为,装修公司要求收取的设计费和工程项目事先没有约定,且没有得到消费者的授权和验收确认,属擅自增加工程项目和擅自施工。因此,装修公司不应向消费者收取设计费和增加工程项目发生的费用。同时,装修公司存在未按约定进行“汽喷”而改用人工上漆,并多收垃圾清理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装修公司减少收取工程费用约一万元。
装修材料质量不合格或者不符合约定
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不仅关系持久耐用问题,而且可能涉及消费者身心健康。有关材料质量的投诉主要有:一是假冒欺诈,如以非实木冒充实木、以旧抵新等;二是质量差,比如异味、色差、裂纹起翘、变形等。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田某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在国际建材城某装饰材料经营店购买某品牌瓷砖,在安装过程中发现瓷砖有色差。经查看瓷砖外包装,发现不是同一批次,而是3个批次。消费者要求经营者处理,经营者则说安装工人会选相同颜色的瓷砖安装,但安装后消费者发现地砖颜色深浅不一,双方发生争议。
六枝特区消协工作人员查证发现,经营者给消费者装修的瓷砖确属于3个批次,直接造成地板出现色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营者赔偿5000元,消费者对已安装的瓷砖自行处理。
2017年7月7日,消费者丁先生到甘肃省金昌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在金昌市永昌县大众瓷砖店购买瓷砖40箱,每箱价格72元,共计2880元。后来在施工时,丁先生发现瓷砖有色差,随即让停止施工,并联系店铺负责人现场查看。该负责人认为瓷砖色差不明显,属于正常情况。丁先生多次协商退货无果后,到金昌市消协请求维权。经多次协商调解,店铺负责人同意退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