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合同,常挖什么“坑”?
冬季,室外气温骤降,许多健身活动已不再适宜在室外进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走进健身房。许多人发现,家门口的健身俱乐部正在推出优惠活动。然而,作为消费者的您先别急,有一份提醒得先看看。近日,北京市工商局丰台分局发布健身房消费提示。丰台分局提示,消费者要尽量与健身房签订正规的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前,要对健身房的环境、健身器材、设备以及商业信誉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更重要的是,对于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办理健身卡前一定要仔细看清内容,因为其中有可能隐藏着霸王条款——
“会员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损坏的,应按原价的双倍赔偿;会员穿鞋造成地面损坏,应双倍赔偿。”
提示:消费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与其给经营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当。对于消费者故意造成健身器材损坏或穿鞋造成地面损坏的,应该按被损坏器材原价或市场价进行赔偿。此条款要求消费者对造成的损失进行双倍赔偿,明显超过了法定或合理数额,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顾客向本店缴付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且不得转让及不可换取其他课程或服务”“本俱乐部所有会员卡均不可退款”“会籍与会员卡均不得转让”。
提示:消费者有订约的自由,也有依法解约的自由,经营者无权禁止。消费者购买健身卡,享受健身服务期间有权利提出解约并办理退卡的要求,也可以办理健身卡的转让以及换取其他课程及服务的事项等。
“俱乐部内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俱乐部不负任何责任”“对任何形式的伤害享有免责权”“不当使用本会所设施,造成的一切后果都由会员自己负责”“本会所仅提供运动休闲服务,无法对有瑕疵的健身器材设备所产生的伤害负责”。
提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负责,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造成消费者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卡在××年××月××日前有效,期限为一年,不计息、不提取现金,过期作废”“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
提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规定,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因此,上述条款对预付费卡有效期的约定明显违法。
“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责任自负”“本店对于会员在店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
提示:经营者依法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场所和设施,对可能危及消费者财产安全的风险应予以积极防范和警示。经营者不得以绝对化用语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该条款(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提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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